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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切實做好企業2021年年報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12-31 10:17 信息來源: 财務融資部 浏覽:48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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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廳(局)、國資委、銀保監局、證監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财政局、國資委,财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企業,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強化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貫徹實施,全面提升企業會計信息質量,加大對企業會計準則實施環節的管理和指導力度,紮實推動相關企業做好2021年年報編制工作,現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企業2021年年報工作的重要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重視會計審計工作,近年來就加強會計審計監管工作、嚴厲打擊财務造假、提高資本市場信息披露質量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企業依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真實、完整反映其有關交易和事項,提供高質量的會計信息,是引導資源有效配置、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基礎性調節作用的基本保障;是提高資本市場信息披露質量、維護廣大投資者權益的必然要求;是服務我國構建新發展格局、實現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 

  近年來,财政部會同有關方面共同推動會計準則有效實施,取得積極成效,但同時也存在部分企業執行會計準則不嚴格、部分企業會計信息失真、會計師事務所“看門人”職責履行不到位等問題。企業年報通過綜合反映企業一年來的财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在真實、完整反映企業的生産經營狀況方面發揮着至關重要作用。2021年是收入、租賃等新準則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中全面實施的第一年,年報信息将直接反映新會計準則的全面實施效果;2021年是落實退市制度改革的第二個會計年度,上市公司年報信息将直接影響退市制度改革的落實落地成效。當前正處于企業編制2021年年報的關鍵時期,有關地方和單位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切實提高思想認識,積極采取措施,強化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貫徹實施,督促相關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等各項要求,紮實做好2021年年報工作。 

  二、編制2021年年報應予關注的準則實施重點技術問題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生成會計信息的重要标準,是規範會計行為和會計秩序的重要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編制财務報告,向有關各方提供的财務報告,其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應當一緻,不得對外提供不同口徑的财務報告。企業編制年報應當嚴格執行财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解釋、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處理規定等有關規定,不得編制或提供不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要求的會計信息。在此基礎上,需要特别關注以下重點問題:    

  (一)關于執行新準則的相關會計處理。 

  1.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号——收入》(财會〔2017〕22号,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的相關規定,企業與同一客戶(或該客戶的關聯方)同時訂立或在相近時間内先後訂立的兩份或多份合同,在滿足新收入準則第七條有關條件時,應當合并為一份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2.企業應當按照新收入準則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結合業務實際情況,判斷履約義務是否滿足在某一時段内履行的條件,如滿足,則該履約義務屬于某一時段内履行的履約義務,相關收入應當在履約義務履行的期間内确認;如不滿足,則該履約義務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相關收入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商品)控制權的時點确認。企業不得通過随意調整收入确認方法提早、推遲确認收入或平滑業績。 

  對于在某一時段内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判斷是否能合理确定合同履約進度,并考慮商品的性質,采用産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當的履約進度。企業在評估是否采用産出法确定履約進度時,應當考慮具體事實和情況選擇能夠如實反映企業履約進度和向客戶轉移商品控制權的産出指标。例如,在評估是否采用“已達到的裡程碑”這一産出指标來确定履約進度時,企業應當分析合同中約定的裡程碑與履約進度是否存在差異,如果企業在合同約定的各個裡程碑之間向客戶轉移了重大的商品控制權,則很可能表明采用“已達到的裡程碑”确定履約進度是不恰當的,企業應當選擇其他産出指标或其他方法來确定履約進度。對于每一項履約義務,企業隻能采用一種方法來确定履約進度,并加以一貫運用,不得在同一會計期間内或不同會計期間随意變更确定履約進度的方法。 

  3.當企業向客戶銷售商品涉及其他方參與其中時,企業不應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應當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評估特定商品在轉讓給客戶之前是否控制該商品,确定其自身在該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控制該商品的,其身份為主要責任人,用總額法确認收入;不控制該商品的,其身份為代理人,用淨額法确認收入。部分行業如貿易、百貨、電商等應予以特别關注,應當嚴格按照新收入準則的相關規定進行判斷和會計處理。 

  為便于準則實施,企業在判斷時通常也可以參考如下三個迹象:企業承擔向客戶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企業在轉讓商品之前或之後承擔了該商品的存貨風險;企業有權自主決定所交易商品的價格。需要強調的是,企業在判斷其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時,應當以該企業在特定商品轉移給客戶之前是否能夠控制該商品為原則,上述三個迹象僅為支持對控制權的評估,不能取代控制權的評估,也不能淩駕于控制權評估之上,更不是單獨或額外的評估。 

  4.企業為了履行收入合同而從事的運輸活動,應當根據新收入準則相關規定,結合相關商品的控制權轉移時點判斷該運輸活動是否構成單項履約義務。如果該運輸服務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相關運輸成本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采用與商品收入确認相同的基礎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該合同履約成本應當在确認商品收入時結轉計入“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科目,并在利潤表“營業成本”項目中列示。 

  5.企業應當按照新收入準則的相關規定,根據與客戶的合同條款、并結合其以往的習慣做法确定合同的交易價格。企業在銷售商品時給予客戶的現金折扣,應當按照新收入準則中關于可變對價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6.企業應當按照新收入準則的相關規定,對合同資産和合同負債進行确認、計量、列示和披露。需要強調的是,企業應當注意區分合同資産和應收款項,應收款項代表的是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即企業僅僅随着時間的流逝即可收款,而合同資産并不是一項無條件收款權,該權利除了時間流逝之外,還取決于其他條件(例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約義務)才能收取相應的合同對價。企業因轉讓商品收到的預收款适用新收入準則進行會計處理時,使用“合同負債”科目,不再使用“預收賬款”科目及“遞延收益”科目。根據新收入準則對合同負債的規定,尚未向客戶履行轉讓商品的義務而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中的增值稅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負債的定義,不應确認為合同負債。 

  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資産和合同負債應當以淨額在資産負債表列示。淨額為借方餘額的,應當根據其流動性在“合同資産”或“其他非流動資産”項目中列示,其中預計自資産負債表日起一年内變現的,應當在“合同資産”項目列示,不應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動資産”項目列示;淨額為貸方餘額的,應當根據其流動性在“合同負債”或“其他非流動負債”項目中列示,其中預計自資産負債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應當在“合同負債”項目列示,不應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動負債”項目列示。 

  7.企業應當按照新收入準則第四十二條等有關披露要求,在附注中充分披露與收入有關的信息。 

  8.企業(社會資本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4号》(财會〔2021〕1号)等相關規定,對符合該解釋範圍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合同進行會計處理、新舊銜接和附注披露。 

  9.企業在對權益工具的投資和與此類投資相聯系的合同進行公允價值計量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号——金融工具确認和計量》(财會〔2017〕7号,以下簡稱金融工具确認計量準則)相關規定,基于初始确認日後可獲得的關于被投資方業績和經營的所有信息,當成本不能代表相關金融資産的公允價值時,企業應當對其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僅在有限情況下,如果用以确定公允價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價值的可能估計金額分布範圍很廣,而成本代表了該範圍内對公允價值的最佳估計的,該成本可代表其在該分布範圍内對公允價值的恰當估計。 

  10.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取得的、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範票據的“雲信”、“融信”等數字化應收賬款債權憑證,不應當在“應收票據”項目中列示。企業管理“雲信”、“融信”等的業務模式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标的,應當在“應收賬款”項目中列示;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标又以出售為目标的,應當在“應收款項融資”項目中列示。企業轉讓“雲信”、“融信”等時,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3号——金融資産轉移》(财會〔2017〕8号)判斷是否符合終止确認的條件并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11.商業銀行在資管新規過渡期采取回表方式處置不符合資管新規要求的理财存量資産,除能夠對被投資方實施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以外的金融資産,應當按照金融工具确認計量準則有關業務模式和合同現金流量特征的規定确定其分類并計量。以攤餘成本計量的,應當按規定計提信用風險減值準備。 

  12.在境内外同時上市的保險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财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财務報告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關于保險公司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有關過渡辦法的通知》(财會〔2017〕20号)有關“保險公司暫緩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補充披露要求”披露相關信息。其他保險公司不作上述披露要求。 

  (二)關于其他準則的相關會計處理。 

  1.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号——存貨》(财會〔2006〕3号)、《企業會計準則第8号——資産減值》(财會〔2006〕3号,以下簡稱資産減值準則)等相關規定,根據企業具體情況對存貨跌價準備、長期資産(如固定資産、長期股權投資、商譽等)減值準備進行職業判斷和會計處理,合理确定關鍵參數,充分、及時計提減值并披露與減值相關的重要信息。對于供應商或客戶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等情形,企業應予以特别關注。 

  企業應當按照資産減值準則第六章和第七章等相關規定對商譽減值進行會計處理。企業應當按照該準則第六章的規定,将商譽的賬面價值自購買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攤至相關資産組或資産組組合進行商譽減值測試,分攤的資産組或資産組組合不得随意變更,除非企業因重組等原因改變了其報告結構,從而影響到已分攤商譽的一個或若幹個資産組組合構成的情形下,才能将商譽進行重新分攤,但企業管理層應當證明該變更是合理的。企業應當按照資産減值準則第七章的規定,在附注中披露與商譽減值有關的信息。 

  2.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号——長期股權投資》(财會〔2014〕14号,以下簡稱長期股權投資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40号——合營安排》(财會〔2014〕11号)的相關規定,判斷是否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或共同控制,并進行相應會計處理和披露。企業應當綜合考慮所有事實和情況來作出恰當的判斷,不應僅以撤回或新委派董事、增加或減少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股份等個别事實為依據作出判斷。 

  對于按照長期股權投資準則進行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應當密切關注被投資單位的價值變化,按照該準則及資産減值準則的相關規定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減值測試,及時計提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同時在附注中披露資産可收回金額的确定方法等相關信息。 

  3.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号——投資性房地産》(财會〔2006〕3号)等相關規定,必須有确鑿證據表明房地産用途發生改變,才能将投資性房地産轉換為其他資産或者将其他資産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産,并在附注中披露房地産轉換情況、理由以及對損益或所有者權益的影響等相關信息。例如,房地産開發企業将投資性房地産轉換為存貨的,應當結合業務實質嚴格把握重新開發的判斷,必須有确鑿證據表明用于經營出租的房地産重新開發用于對外銷售,通常該房地産應有諸如功能、性能變化等實質性的變化和重大的結構性調整。 

  4.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系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符合負債定義和确認條件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号——職工薪酬》(财會〔2014〕8号)确認為應付職工薪酬。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1号——股份支付》(财會〔2006〕3号)對股份支付進行會計處理,不得在股份支付協議獲得批準的日期即授予日前,确認相關負債。 

  5.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号——或有事項》(财會〔2006〕3号),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确認為預計負債:(1)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2)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緻經濟利益流出企業;(3)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企業清償預計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補償的,補償金額隻有在基本确定能夠收到時才能作為資産單獨确認。确認的補償金額不應當超過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且确認的資産不得與預計負債相互抵銷。 

  6.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号——政府補助》(财會〔2017〕15号)的相關規定,根據交易或事項的實質對來源于政府的經濟資源所歸屬的類型作出判斷,對于符合政府補助的定義和特征的,正确區分與資産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并按照該準則的要求進行确認、計量、列示與披露。政府補助為貨币性資産的,應當按照收到或應收的金額計量;政府補助為非貨币性資産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經濟業務實質,計入其他收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 

  7.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号——企業合并》(财會〔2006〕3号)、《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3号》(财會〔2019〕21号)的相關規定,正确判斷企業合并中取得的經營活動或資産的組合是否構成業務,選擇采用集中度測試僅限于判斷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取得的組合是否構成業務;對于構成業務的,應當按照該準則的相關規定,正确區分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并進行相應會計處理。 

  8.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号——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财會〔2006〕3号)的相關規定,正确劃分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和前期差錯更正,并進行相應會計處理和披露。企業應當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錯,并在重要的前期差錯發現當期的财務報表中調整前期比較數據。企業采用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應當如實反映企業的交易和事項,不得濫用會計政策、前期差錯更正或随意變更會計估計。 

  9.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9号——資産負債表日後事項》(财會〔2006〕3号)的相關規定,将資産負債表日與财務報告的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項,正确區分為資産負債表日後調整事項和非調整事項,并進行相應會計處理。判斷某事項是資産負債表日後調整事項還是非調整事項,應當根據該事項表明的情況在資産負債表日或資産負債表日以前是否已經存在。例如,企業在資産負債表日後發生的銷售退回,應當根據相關事實和情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判斷屬于資産負債表日後調整事項還是非調整事項。企業發生資産負債表日後調整事項,應當調整資産負債表日已編制的财務報表;重要的資産負債表日後非調整事項應當在附注中披露。 

  10.在編制财務報表的過程中,企業管理層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0号——财務報表列報》(财會〔2014〕7号,以下簡稱财務報表列報準則)的相關規定,利用所有可獲得信息來評價企業自報告期末起至少12個月的持續經營能力。評價結果表明企業仍處于持續經營的,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财務報表;評價結果表明企業對持續經營能力産生重大懷疑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導緻對持續經營能力産生重大懷疑的因素以及企業拟采取的改善措施;評價結果表明企業處于非持續經營的,應當采用其他基礎編制财務報表,并在附注中聲明财務報表未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的事實、披露未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的原因和财務報表的編制基礎。進入破産重整程序的企業對此應予以特别關注,嚴格遵循上述有關規定進行判斷和會計處理。 

  11.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号——合并财務報表》(财會〔2014〕10号,以下簡稱合并财務報表準則)的相關規定,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按照控制定義的三項要素判斷企業是否控制被投資方。企業不應僅以子公司破産、一緻行動協議或修改公司章程等個别事實為依據作出判斷,随意改變合并财務報表範圍。對控制的評估是持續的,當環境或情況發生變化時,投資方需要評估控制的三項要素中的一項或多項是否發生了變化,是否影響了投資方對被投資方控制的判斷。 

  需要強調的是,合并财務報表的合并範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确定,不僅包括根據表決權(或類似權利)本身或者結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項或多項合同安排決定的結構化主體。在判斷是否将結構化主體納入合并範圍時,如證券化産品、資産支持融資工具、部分投資基金等,企業應當嚴格遵循上述有關要求,按照合并财務報表準則的相關規定進行判斷和會計處理。 

  母公司應當以自身和其子公司的财務報表為基礎,根據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合并财務報表,将整個企業集團視為一個會計主體,正确抵銷内部交易的影響,依據相關企業會計準則的确認、計量和列報要求,按照統一的會計政策,反映企業集團整體财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12.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1号——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财會〔2014〕16号)的相關規定,在附注中披露其在子公司、合營安排、聯營企業以及未納入合并财務報表範圍的結構化主體等其他主體中的權益的相關信息。 

  13.企業應當按照财務報表列報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31号——現金流量表》(财會〔2006〕3号)、《财政部關于修訂印發2018年度金融企業财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财會〔2018〕36号)、《财政部關于修訂印發2019年度一般企業财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财會〔2019〕6号)、《财政部關于修訂印發合并财務報表格式(2019年版)的通知》(财會〔2019〕16号)等相關規定,按照規定的報表格式等要求編制2021年年度财務報表。 

  三、切實加強組織實施與監督檢查,認真紮實做好企業2021年年報工作 

  (一)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會計準則,加強内部控制,全面提升企業2021年年報質量。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國有企業、金融企業、民營企業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各類企業應當切實履行會計信息質量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會計信息質量治理架構。單位負責人要高度重視并切實加強對會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企業應當加強企業會計準則,尤其是收入、金融工具、租賃等新準則以及本通知相關重點内容的學習理解,準确把握有關具體要求,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綜合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合理作出職業判斷,并進行會計處理和信息披露,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信息。執行企業内部控制規範體系的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财務報告相關内部控制,确保财務報告相關内部控制有效實施,積極開展内部控制評價和内部控制審計工作,對于風險較大、問題頻發的關鍵控制環節,要加強内部控制缺陷标準認定,對與财報重大錯報相關舞弊風險,資金資産活動、收入、成本費用、投資并購及重組、關聯交易、重要風險業務及重大風險事件等重點領域的錯報風險加強評估與控制,充分發揮内部控制在提升上市公司質量、防範上市公司财務造假等方面的基礎性作用。 

  (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提高審計質量,充分發揮社會審計作用。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認真學習、領會、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範财務審計秩序 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30号),緊抓質量提升主線,守住誠信操守底線,築牢法律法規紅線,充分發揮審計鑒證作用,持續規範财務審計秩序,提升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質量。會計師事務所在進行年報審計時,應當切實貫徹落實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和方法,重點關注貨币資金、收入、存貨、固定資産及在建工程、商譽、資産減值、金融工具、企業合并、關聯方交易、會計差錯、持續經營等高風險領域,嚴格執行審計程序,保持職業懷疑,有效識别、評估及應對重大錯報風險;按照審計準則相關要求,嚴格執行審計程序,确保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獨立、客觀、公正地發表審計意見,保證執業質量,防範執業風險。對于财務造假高發領域、需要作出重大職業判斷領域,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時應當保持特别關注和謹慎,提高發現财務舞弊的執業能力,促進持續提升行業公信力。 

(三)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強協同配合,持續強化監管,有效促進提升企業會計信息質量。财政部、國務院國資委、銀保監會、證監會将繼續深入實施部門間年報通知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加大協同配合力度,持續強化監督檢查,密切跟蹤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2021年年報編制、審計、決算等相關情況,加強信息共享與溝通,加大對濫用會計準則進行财務造假、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審計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各地方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強化宣傳貫徹,加強協同配合,督促轄區内有關企業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将企業2021年年報工作中的有關情況、問題建議等,及時向财政部及有關部門報告。對地方及企業反映年報編制過程中的會計準則實施問題,财政部将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持續加強企業會計準則實施指導,及時回應市場關切,促進提升企業會計信息質量。 

  财政部     國務院國資委       銀保監會         證監會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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