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印發安徽省部門統計工作規範的通知
皖政辦〔2015〕4号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統計局《安徽省部門統計工作規範》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月20日
安徽省部門統計工作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部門統計工作法治化、規範化、科學化,更好地服務宏觀決策,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企業和社會公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統計局關于加強和完善部門統計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4〕60号),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适用範圍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以及其他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社會團體,經授權或接受主管部門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集團公司以及中央駐皖單位(以下統稱為部門)。
國家統計局在皖設立的派出調查機構,按照《統計法》和國家統計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綜合協調本系統及行業管理範圍内的企、事業單位的統計工作,業務上受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指導,主要職責是:
(一)完成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
(二)向上級領導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報送和提供相關統計資料,開展統計分析、預測、咨詢和統計監督。
(三)制定統計資料管理辦法,管理統計調查表和統計資料。
(四)負責統計普法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及時向本級政府統計機構移送有關涉嫌統計違法案件材料,協助查處統計違法案件。
(五)組織開展統計教育和統計業務培訓,推進統計信息化建設,加強統計科學研究工作。
第二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四條 部門應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或明确承擔統計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統計機構),統一管理本部門統計工作。
第五條 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統計工作負總責。部門應指定分管統計工作負責人以及統計機構負責人。部門統計機構和其他職能機構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置相應統計崗位,配備統計人員。
第六條 有經常性統計任務的部門應建立首席統計員制度。在本部門統計機構在編在崗人員中明确1人擔任首席統計員,負責協調部門内部、與本級政府統計機構之間、與上級部門之間的統計業務以及本部門統計數據的審核、對外報送和發布等工作。
部門應為首席統計員開展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第七條 部門統計人員應取得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或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部門統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确需變動的,按照先進後出原則,接任者在原統計員離任前1個月到崗交接。
第八條 部門統計人員應參加上級部門和本級政府統計機構組織的統計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
政府統計機構負責組織開展部門首席統計員的業務培訓;部門統計機構負責組織開展本系統統計人員業務培訓。培訓一般每年不少于1次。
第九條 統計人員應恪守統計職業道德,做到忠誠統計,樂于奉獻;實事求是,不出假數;依法統計,嚴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務社會。
第三章 統計調查項目設立與組織實施
第十條 部門新建統計調查項目必須按程序申報。其中,新建統計調查項目,由省級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由省級以下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報省級政府統計機構審批;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報本級政府統計機構審批。
第十一條 部門申報新建統計調查項目,應提交申請函、調查項目審批登記表、統計報表制度或統計調查方案以及調查的背景材料等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部門制定統計調查的内容應與本部門的職能或業務相一緻,不得與國家統計調查和其他部門統計調查重複、矛盾。調查設計優先使用國家統計标準。凡可通過抽樣調查、重點調查、行政記錄等方式取得統計數據的,不應進行全面調查。逐步推行調查對象試填試報等測試論證工作。
第十三條 部門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應由部門統計機構按照申報批準的統計内容統一組織實施,不得對内容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應按程序申報。
第十四條 超過有效期限的統計調查項目,一律廢止;繼續執行的,必須按法定程序重新申報,經政府統計機構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 部門新建統計調查項目所取得的統計資料,應抄送本級政府統計機構。
第四章 統計數據質量控制
第十六條 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系統及行業管理範圍内的企、事業單位統計數據質量,對本部門報出的統計數據質量負主體責任,并自覺接受政府統計機構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七條 部門應建立健全統計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确保統計數出有據。
第十八條 部門應規範統計報表編制流程。統計人員按照統計報表制度要求,依據統計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編制報表;首席統計員或統計機構負責人審核統計報表,經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後報出。
第十九條 部門應加強統計數據的審核,綜合運用技術審核、綜合判斷、實地核實、集中會審等方法加強數據質量審核評估與分析,确保數據真實可信。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應定期召開部門統計聯席會議,會審和評判反映全社會和各行業發展的重要統計數據,交流、研究統計方法制度變化對國民經濟核算的影響,提升統計數據的協調性,提高統計數據質量。
第五章 統計數據資源共享公布及管理
第二十一條 政府統計機構牽頭建立整合完善部門綜合統計報表制度、部門數據報送系統,定期公布部門統計事項調整情況,凡不涉密的,通過“數據安徽”等共享平台,及時發布各類綜合性統計數據。
第二十二條 部門根據本級政府統計機構制定的部門綜合統計報表制度和其他統計業務需求及時提供相關财務指标、行政記錄等資料。
第二十三條 政府統計機構以經濟普查為基礎,會同機構編制、民政、稅務、工商、質檢等相關部門,利用法人單位信息資源庫和部門的單位名錄信息,建立全省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并及時更新和維護。通過協議授權方式,實現各級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信息部門間共享。
第二十四條 部門統計調查獲得的統計資料,應以部門名義對外公布。部門統計機構組織管理、協調統計數據的公布,并遵照以下原則:
(一)除依法依規應保密外,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原則上應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及時公布。
(二)對外公布的、向決策機關及重要會議提供涉及區域的綜合性統計資料或與政府統計機構有交叉的指标數據,應與政府統計機構協商一緻。
(三)部門應制定數據公布計劃及主要統計信息公布日程表,提前向社會公告全年數據公布的具體内容、時間和渠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計劃公布的,要提前告知。
(四)公布統計數據時應同時公布數據來源、調查機構、調查範圍、調查方法、樣本量以及聯系方式和所采用的指标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等統計标準。
第二十五條 部門統計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應至少保存3年,彙總性統計資料應至少保存10年,磁介質資料應及時備份存檔。
第六章 統計基礎和信息化
第二十六條 部門根據統計調查需要,按照标準先行、急需先建的原則,依法制定部門統計标準,規範統計标準使用。制定的部門統計标準,要依法按程序報批。部門統計調查,無國家标準的,可使用經依法批準的部門統計标準。政府統計機構建立統計标準執行監督和實施情況評估制度,定期進行檢查和評估。
第二十七條 部門應加強統計信息搜集、處理、傳輸、共享、存儲現代化建設和安全保障工作。推行調查對象聯網直報,建立健全統計調查項目庫、統計數據庫、統計調查單位名錄庫等部門統計信息管理系統,逐步實現與政府統計機構統計信息共享。加大部門電子化行政記錄有效轉化為統計信息的技術開發力度,推進部門應用企業電子化數據進程。
第二十八條 部門應配備統計專用計算機、網絡傳輸設備以及其他必要的辦公設施,保障統計工作正常有序開展。
第七章 監督檢查與獎懲
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府統計機構要加強指導、管理,定期組織檢查部門統計工作規範化建設,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第三十條 部門不依法履行統計職責或發生統計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統計法》等相關規定,查處并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統計人員責任。部門履行統計職責情況應納入本級政府效能建設考核。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法律法規或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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